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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5执106号

万平申请执行泸州锦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15
公开日期
2016-12-20
所属地区
四川省宜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万平,泸州锦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5执106号

申请执行人:万平,男,1977年8月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

委托代理人:彭波,四川宏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兰杭,四川宏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

被执行人:泸州锦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州市江阳区滨江路二段2号。

法定代表人:黄修睦,董事长。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宜民初字第1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万平于2016年9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泸州锦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661326元(或其他应收款)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以查封、扣押清单为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税长富

审判员  罗晓天

审判员  孟 军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胡 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