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5执106号
申请执行人:万平,男,1977年8月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
委托代理人:彭波,四川宏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兰杭,四川宏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
被执行人:泸州锦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州市江阳区滨江路二段2号。
法定代表人:黄修睦,董事长。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宜民初字第1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万平于2016年9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泸州锦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661326元(或其他应收款)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以查封、扣押清单为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税长富
审判员 罗晓天
审判员 孟 军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胡 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