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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202民初1289号

绥化市华驿投资有限公司与孙力权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15
公开日期
2016-12-23
所属地区
绥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绥化市华驿投资有限公司,孙力权,孙力岩,于春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202民初1289号原告绥化市华驿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绥化市北林区东富开发区,组织机构代码:05742871-0。法定代表人张辉,职务经理。被告孙力权,男,1972年4月28日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农民,住绥化市。被告孙力岩,男,1974年4月24日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农民,住绥化市。被告于春凯,男,1984年4月4日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农民,住绥化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绥化市华驿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孙力权、孙力岩、于春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11月14日以被告无法送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予。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绥化市华驿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绥化市华驿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徐凤举

代理

审判员  司 琪

人民陪审员  初洪雨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马志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