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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803执606号

覃培容与曾宏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15
公开日期
2016-12-21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覃培容,曾宏燚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803执606号申请执行人覃培容,女,汉族,农民,住陕西省紫阳县。被执行人曾宏燚(曾用名曾宏焱),男,汉族,农民,住龙岩市永定区。本院在执行的申请执行人覃培容与被执行人曾宏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已生效的本院作出的(2016)闽0803民初191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24000元。执行中,经本院向银行、车管、房管等部门查询,但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2016)闽0803执60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林  祥  贞

审判员 孔  祥  村

审判员 吴  慧  华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游瑞燕(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