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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荣执字第2513号之一

荣成浦臣水产有限公司、韩永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15
公开日期
2017-04-28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荣成浦臣水产有限公司,韩永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荣执字第251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荣成浦臣水产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韩永波,男,汉族,1973年10月6日生,住荣成市。本院在执行荣成浦臣水产有限公司与韩永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韩永波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韩永波的银行存款至120,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晓军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卞 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