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8民初12911号
原告:赵甜,男。
被告:陈强,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赵甜诉被告陈强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赵甜于2016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赵甜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甜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予以免收。
审判员 丁美芳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王张蕾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