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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8民初12911号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15
公开日期
2018-09-20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赵甜,陈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8民初12911号

原告:赵甜,男。

被告:陈强,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赵甜诉被告陈强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赵甜于2016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赵甜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甜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予以免收。

审判员  丁美芳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王张蕾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