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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123执1759号

俞雄军与毛金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昌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15
公开日期
2016-12-30
所属地区
遂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俞雄军,毛金钗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123执1759号

申请执行人:俞雄军,男,1971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遂昌县。

被执行人:毛金钗,女,1959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遂昌县。申请执行人俞雄军与被执行人毛金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8月27日作出(2009)丽遂商初字第85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俞雄军于2016年10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毛金钗应归还申请执行人俞雄军借款30000元及逾期利息。本院已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股权等信息,均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故申请执行人俞雄军申请(2016)浙1123执1759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陈向东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张应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