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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10刑更1308号

曹军明减刑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15
公开日期
2016-12-14
所属地区
山西省临汾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案由
故意伤害
当事人
曹军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晋10刑更1308号罪犯曹军明,小名路路,男,1995年3月9日出生,汉族,山西省长治县人,住长治县荫城镇桑梓一村,初中文化。现在山西省曲沃监狱服刑。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19日作出(2012)长刑初字第4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曹军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

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31日作出(2013)晋刑二终字第2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曹军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刑期自2011年12月5日起至2017年12月4日止。2013年9月11日,该犯被交付曲沃监狱服刑改造。执行机关山西省曲沃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公示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西省曲沃监狱认为,罪犯曹军明在服刑改造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劳动中服从管理,严格遵守操作规程,按时保质保量完成任务,按规定出勤,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

经审理查明,该犯是一名缝纫工,在服刑改造中,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劳动中服从管理,严格遵守操作规程,按时保质保量完成生产任务,按规定出勤。2013年8月至2016年8月间获监狱表扬四次,嘉奖二个。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曹军明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执行机关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综合考虑对该罪犯减刑幅度从宽或从严掌握的具体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曹军明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自2011年12月5日起至2017年1月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邢 锐

审 判 员  要献萍

人民陪审员  贾端平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郭子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