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4民初13090号
原告:上海瑞诺钢琴击弦机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CLEMENSVONARNIM,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品呈,上海申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忱轺,上海申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WOLFGANGKARLHEINZHINZ。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翠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燕,上海俊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瑞诺钢琴击弦机有限公司与被告WOLFGANGKARLHEINZHINZ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日立案。原告上海瑞诺钢琴击弦机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预交案件受理费。2016年11月15日,原告上海瑞诺钢琴击弦机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上海瑞诺钢琴击弦机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周逸敏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姚 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