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06民初8310号
原告:广州修圆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庄婵。
被告:黄祖洪,住广东省台山市,暂住广州市天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修圆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黄祖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6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修圆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州修圆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刘 永 纯
代理
审判员 李 煜
代理
审判员 李 江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孙毓萍罗舜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