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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4刑初1676号

郝盼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15
公开日期
2017-01-05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
当事人
郝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304刑初1676号公诉机关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郝某,男,1995年9月2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冈市黄梅县,暂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6年8月24日抓获,次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2016年9月7日被逮捕。辩护人李莉,深圳市福田区法律援助处指派律师。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以深福检刑诉(2016)24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郝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6年11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郝某及其辩护人李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6月底,被告人郝某在网上以人民币2300元的价格向一微信号为“ar20301314”(昵称为“怪蜀黎”,另案处理)的卖家购买了两支钢珠枪(经鉴定均为以压缩气体为动力发射弹丸的非制式气枪)意图用于打猎,卖家分多次把枪支以零件的方式邮寄给郝某。2016年7月2日,被告人郝某在淘宝网一家名为汇丰钢球的店铺购买了两包钢珠,组装好枪支后就藏在其位于本市福田区上梅林新村62栋502房住处的床底下。2016年8月24日,被告人郝某在本市福田区上梅林新村62栋502房被抓获。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枪型物品2支(照片)等物证;被告人的身份信息及前科劣迹查询说明、扣押清单、收条、出警经过、抓获经过等书证;被告人郝某的供述与辩解;勘查笔录、现场图和现场照片等,并据此认为被告人郝某的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建议对其判处六个月以上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

被告人郝某当庭承认控罪,对指控的上述事实和证据均无异议,请求法庭从轻处罚。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具有如下从轻处罚情节:1、被告人社会危害性并不严重,主观恶意不明显;2、被告人如实供述罪行,认罪态度好;3、无前科;4、有幼子需要其抚养。

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郝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的上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证据来源合法且经当庭质证,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郝某无视国家法律,非法持有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2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应依法予以惩罚。

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归案后基本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系初犯,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郝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8月24日起至2017年3月23日止。)二、涉案枪支依法没收,交公安机关销毁。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陈 敏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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