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14执终1923号申请执行人李光辉。被执行人马劲进。案由:借贷纠纷申请执行人李光辉与被执行人马劲进之间的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武民一初字第539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受理后,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义务,但其仍未按期履行。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证券等财产信息。以上事实,有谈话笔录、调查材料等相关证据佐证。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名下目前无可供执行财产,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津0114执1923号执行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后,申请执行人可依法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程学江
审判员 王建忠
审判员 任树森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付国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