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2民初12270号
原告:港中旅物业管理(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4011号中国港中旅大厦14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466250742。
法定代表人:傅卓洋,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乐,女,1996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崂山区。系原告公司员工。
被告:张治民,男,1949年4月22日出生,住青岛市崂山区。
原告港中旅物业管理(深圳)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治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0日立案。
原告于2016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港中旅物业管理(深圳)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港中旅物业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港中旅物业管理(深圳)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张蕊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王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