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282民初12270号

港中旅物业管理(深圳)有限公司与张治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15
公开日期
2017-07-12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港中旅物业管理(深圳)有限公司,张治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2民初12270号

原告:港中旅物业管理(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4011号中国港中旅大厦14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466250742。

法定代表人:傅卓洋,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乐,女,1996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崂山区。系原告公司员工。

被告:张治民,男,1949年4月22日出生,住青岛市崂山区。

原告港中旅物业管理(深圳)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治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0日立案。

原告于2016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港中旅物业管理(深圳)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港中旅物业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港中旅物业管理(深圳)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张蕊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王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