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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26执291号之一

李保海与郝永红、白敬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15
公开日期
2018-09-13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保海,郝永红,白敬新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226执29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李保海,男,1980年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颍上县。

被执行人:郝永红,男,1964年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颍上县。

被执行人:白敬新,男,1975年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颍上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保海与被执行人郝永红、白敬新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终结颍上县人民法院(2016)皖1226执29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 刚

审判长 刘 洋

审判长 姚孝华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李文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