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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22执195号之二

王改点、王亮与王保康、王保安交通肇事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蓝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15
公开日期
2017-01-03
所属地区
蓝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改点,王亮,王保康,王保安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22执195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王改点,女,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王亮,男,汉族,职业同上,系王改点之子。被执行人王保康,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王保安,男,汉族,职业同王保康,系王保康之兄。王改点、王亮与王保康、王保安交通肇事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责任纠纷一案,蓝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蓝刑初字第0013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王改点、王亮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4月8日立案执行。王改点、王亮与王保康、王保安交通肇事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责任纠纷一案的执行标的为517379.50元,未执行到位。在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王保康正在监狱服刑,另一被执行人王保安下落不明,我们对肇事车辆进行了司法评估,目前正在向王保安公告送达评估报告阶段;对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被执行人的砖块一节,我们查封了砖块后被执行人王保安之子提出了执行异议,我院综合科裁定认定该砖块属于以王保安之子为户主的家庭共同财产,因此,我们暂无法直接处理;此外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对我院的调查情况表示认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    鹏    晖

审判员 王军权

代理

审判员王立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张        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