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川0703执1452号之一

唐廷朝与黄治述、钟青秀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15
公开日期
2018-09-29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唐廷朝,黄治述,钟青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原文数据中有部分字符已损坏,显示为“�”。本站不对损坏字符作推测修改,请以法院公开的原始文书为准。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703执145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唐廷朝,男,汉族,生于1963年7月26日,四川省剑阁县人,住剑阁县。被执行人黄治述,男,汉族,生于1952年8月12日,四川省大英县人,身份证住址绵阳市涪城区。被执行人钟青秀,女,汉族,生于1951年9月20日,四川省大英县人,身份证住址绵阳市涪城区。案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本院受理唐廷朝申请执行(2015)涪民初字第4787号民事判决书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黄治述、钟青秀拒不履行该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将位于绵阳市涪城区青义���的房屋的所有权证和绵城国用的土地使用权证登记至唐朝廷名下。

二、申请执行人唐廷朝可持本裁定书到有关机构办理房屋过户相关手续。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韩乾兵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梅雨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