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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102执1656号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昌北支行、徐敏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15
公开日期
2017-12-01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昌北支行,徐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102执1656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昌北支行,住所地:南昌市。

负责人:熊民,系该支行行长。

被执行人:徐敏,男,1984年10月12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赣0102民初1804号民事判决书规定,本院曾向被执行人徐敏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徐敏应向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昌北支行偿还借款本金27555.54元及利息、滞纳金(截止2016年6月20日,金额为9890.68元。自2016年6月2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内实际履行日止的利息、滞纳金按合同约定计算)、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诉讼费用1490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520元(暂定),但被执行人徐敏至今仍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徐敏的银行存款共计人民币39456.22元及相应利息、滞纳金。

二、如被执行人徐敏的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被执行人不足部分价值相当的财产。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朱健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魏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