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722民初2083号
裁判日期: 2016-11-15
公开日期: 2017-01-17
案件名称
刘某某诉冯某某、某某市某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城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城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冯某某,某某市某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722民初2083号原告刘某某,男,汉族,住陕西城固。被告冯某某,男,汉族,系某某市某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被告某某市某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某某县某某镇某某村。法定代表人:冯某某,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冯某某、被告某某市某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6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0元,减半收取12500元,由原告刘某某承担。审 判 长 徐 烈人民陪审员 陈 波人民陪审员 巨宝文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 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