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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72执731号

裁判日期: 2016-11-15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杨宏福与陈米芳船舶共有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宏福,陈米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波海事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72执731号申请执行人:杨宏福,男,1963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舟山市嵊泗县。被执行人:陈米芳,男,1953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舟山市嵊泗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宏福与被执行人陈米芳船舶共有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1月15日以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甬海法舟商初字第91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崔 毅执行员 姚妮娜执行员 刘啸晨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黄 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