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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403执478号

抚顺天宇永久房地产有限公司裁定书

法院
抚顺市东洲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15
公开日期
2018-09-03
所属地区
抚顺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沈阳威斯丹活动策划有限公司,抚顺天宇永久房地产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抚顺市东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403执478号

申请执行人:沈阳威斯丹活动策划有限公司,住所沈阳市浑南区。

法定代表人:顾伟,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姜晓翠,系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抚顺天宇永久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抚顺市东洲区。

法定代表人:李刚,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沈阳威斯丹活动策划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抚顺天宇永久房地产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由于被执行人名下公司的10台车已经被我院依法轮候查封24个月,名下账户无存款、无房产,且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抚顺大伙房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同意暂缓执行,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抚顺市东洲区人民法院(2016)辽0403民初159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对尚未在查封、冻结期间的被执行人财产,申请执行人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申请,逾期不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由申请执行人承担相应财产损失的风险或其他法律责任。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宋越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田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