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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711执737号

李贤晴与赵海军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15
公开日期
2016-12-07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贤晴,赵海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711执737号申请执行人李贤晴,男,汉族,1966年5月1日生,住湖南省永兴县。被执行人赵海军,男,汉族,1971年7月19日生,住新乡市。李贤晴申请执行赵海军买卖纠纷一案,我院于2016年5月18日依法受理。经审查,该案件已于2008年6月24日在本院立案执行,现已依据申请执行人李贤晴申请恢复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2008)牧民一初字第279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曹清扬执行员 :王嘉凯执行员 : 李 涛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李双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