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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7民初19734号

裁判日期: 2016-11-15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重庆市仁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管帮琴,吕小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仁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吕小林,管帮琴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7民初19734号原告重庆市仁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法定代表人杨三。被告吕小林,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被告管帮琴,住重庆市九龙坡区。本院审理原告重庆市仁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吕小林、管帮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市仁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本案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仁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仁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收取为25元,由原告重庆市仁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杨崛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程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