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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03执1710号

俞宜勇、胡荣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1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俞宜勇,胡荣民

裁判文书全文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703执1710号申请执行人俞宜勇,男,1977年7月14日出生,住金华市金东区。被执行人胡荣民,男,1972年12月1日出生,住义乌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俞宜勇与被执行人胡荣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            微

审判员 胡      茂      弟

审判员 吴根华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薛      来      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