左权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722执125号
申请执行人:王鸿斌。
被执行人:冀建军。
被执行人:曹月琴。本院在执行王鸿斌申请执行冀建军、曹月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曹月琴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左权支行发放退休工资,我院现已依法冻结,除此外二被执行人无其它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待被执行人有条件后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马新瑞
审判员 :高文庆
审判员 :李建林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 王 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