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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722执125号

(2016)晋0722执125号王鸿斌申请执行冀建军曹月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左权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15
公开日期
2016-12-31
所属地区
左权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鸿斌,冀建军,曹月琴

裁判文书全文

左权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722执125号

申请执行人:王鸿斌。

被执行人:冀建军。

被执行人:曹月琴。本院在执行王鸿斌申请执行冀建军、曹月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曹月琴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左权支行发放退休工资,我院现已依法冻结,除此外二被执行人无其它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待被执行人有条件后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马新瑞

审判员 :高文庆

审判员 :李建林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 王 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