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381民初2005号
裁判日期: 2016-11-15
公开日期: 2017-01-06
案件名称
祁勇与张明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祁勇,张明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81民初2005号原告:祁勇,男,汉族,生于1987年1月28日,住邓州市。委托代理人:李庶,邓州市。被告:张明武,男,汉族,生于1970年10月8日,住邓州市。原告祁勇与被告张明武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0日立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主债务人罗涛死亡,继承人身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祁勇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750元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高 蕾审 判 员 庞学文人民陪审员 程心波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武书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