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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12执144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11-15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赵道建与蒋大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道建,蒋大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312执1441号之二申请执行人赵道建,男,1980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云龙区。委托代理人刘学华,徐州市求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蒋大雷,男,1984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铜山区。申请执行人赵道建与被执行人蒋大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铜张民初字第137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3月4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多次通过司法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在各大国有商业银行及江苏银行、中国邮政银行、交通银行、铜山县信用联社等金融机构的存款信息,查询到被执行人蒋大雷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上海浦东新区金杨支行有银行存款987元,并于2016年8月30日扣划,另案退还申请执行人赵道建。查询到被执行人蒋大雷在中国农业银行宿州符离分理处有银行存款11019.96元,已被本案申请执行人另案扣划,并退还申请执行人赵道建。2、考虑到被执行人蒋大雷在上海、宿州银行有存款,本院于2016年8月30日、2016年11月14日查询被执行人在当地的银行存款,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存款信息。3、分别向徐州市及徐州市铜山区房屋产权登记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房产及土地情况,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房产登记。4、向徐州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查询被执行人的车辆登记信息,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车辆登记信息。5、向工商部门查询被行人工商登记情况,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工商登记信息。6、向国土资源局查询被执行人土地信息,未查询到被执行人的登记信息。7、2016年9月28日,本院去被执行人蒋大雷家中依法传唤被执行到庭,但被执行人蒋大雷不在家中,向其妻留置传票。8、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除上述财产外,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案执行标的92380元及利息。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铜张民初字第137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庞 峰执行员 吴 岳执行员 肖 扬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韩乔乔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