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民辖终408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昆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华兴路富隆特工业园8栋三层西。
法定代表人:王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东莞市利赛奥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凤岗镇塘沥村福民工业厂房。
法定代表人:戴远军。
上诉人深圳市昆泰能源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东莞市利赛奥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5)深宝法民二初字第5590号之二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经审查认为,双方当事人在涉案采购合同第五条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为由相关仲裁委员会来解决本案争端,该仲裁条款因约定不明而无效,被上诉人即原审原告选择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即原审被告的住所地位于深圳市宝安区,故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卢艳贝
代理
审判员 刘 燕
代理
审判员 许海锚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古 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