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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502执775号

伍先君与被执行人张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15
公开日期
2017-03-08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伍先君,张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502执775号申请执行人伍先君。被执行人张楠。本院于2016年7月13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伍先君与被执行人张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东江西民初字第1162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张楠立即给付申请执行人伍先君借款本金15,000.00元及利息3,830.00元、案件受理费175.00元、保全费170.00元、公告费700.00元、执行费136.00元,合计人民币20,011.00元。因被执行人张楠下落不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已于2016年11月9日轮候冻结工资银行账户,冻结期限为一年,并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2016)吉0502执77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申请恢复执行。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马 林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杨金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