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121民初3731号
原告:黄玉波,男,1963年9月6日出生,汉族,经商,住青田县。
被告:谢先民,男,1969年4月1日出生,汉族,经商,住青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黄玉波与被告谢先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黄玉波在预交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又未提出缓交申请。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姚墨雨
代理
审判员 张海涛
人民陪审员 凌晓安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五日代
书 记员 胡晶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