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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121民初3731号

黄玉波与谢先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15
公开日期
2016-12-13
所属地区
青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黄玉波,谢先民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121民初3731号

原告:黄玉波,男,1963年9月6日出生,汉族,经商,住青田县。

被告:谢先民,男,1969年4月1日出生,汉族,经商,住青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黄玉波与被告谢先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黄玉波在预交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又未提出缓交申请。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姚墨雨

代理

审判员  张海涛

人民陪审员  凌晓安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五日代

书 记员  胡晶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