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704执943号
申请执行人:杨金妹,女,汉族,1968年8月5日出生,住贵州省平塘县。
被执行人:李富,男,汉族,1979年5月1日出生,住广西北流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金妹与被执行人李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依法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李国盛
审 判 员 吴卫民
人民陪审员 黄仲荣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余韵欣第1页共2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