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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303执1921号

马伦刚申请执行鲁克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州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15
公开日期
2018-09-12
所属地区
贵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马伦刚,鲁克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0303执1921号申请执行人马伦刚,男,汉族,住南白镇。被执行人鲁克鹏,男,汉族,住红花岗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黔0321民初2499号民事调解书,受理执行马伦刚申请执行鲁克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鲁克鹏应支付马伦刚人民币50000元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525元、执行费550元。由于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马伦刚依据(2016)黔0321民初2499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鲁克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申请人民法院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凌 早

审判员 李占阳

审判员 黄耀阳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王 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