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12民初4570号
原告:林红英,女,1970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委托代理人:马炯永,广东合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温胜财,广东合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黄埔区九龙镇大涵村第一经济合作社,住广州市黄埔区九龙镇大涵村第一经济合作社。
法定代表人:李少雄,社长。
原告林红英诉被告广州市黄埔区九龙镇大涵村第一经济合作社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9日立案。
原告林红英于2016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红英撤诉。案件受理费12944元,减半收取计6472元,由原告林红英负担。原告林红英已预交案件受理费12944元,本院退回6472元。
审 判 长 温江涛
人民陪审员 何敏玲
人民陪审员 杨华琦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汤杰华禤培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