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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8执1626号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滨江支行、俞秀祥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15
公开日期
2017-01-08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滨江支行,俞秀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08执1626号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滨江支行被执行人俞秀祥,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杭滨商初字第01817号,依法向被执行人俞秀祥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俞秀祥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俞秀祥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

裁定如下:冻结俞秀祥(证件号码:)在中国农业银行浙江省分行的54×××41的存款人民币4215123.74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建军AUT())O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朱王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