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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08执942号之一

张永生与刘文奇相邻关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15
公开日期
2016-12-31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永生,刘文奇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08执94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永生,男,汉族,1977年4月29日生,住河南省温县。被执行人刘文奇,男,汉族,1964年10月11日生,住郑州市金水区。申请执行人张永生与被执行人刘文奇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惠民初字第179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刘文奇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通知书履行。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惠民初字第179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穆 牧

审 判 员  徐彦召

代理

审判员  袁艳明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陈明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