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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13执608号

徐春保与大连博鑫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15
公开日期
2016-11-29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徐春保,大连博鑫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13执608号

申请执行人:徐春保,男,1972年8月5日生,汉族,住黑龙江省林口县。

被执行人:大连博鑫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金州区先进街道渤海街84-8号1层。

法定代表人:王娜。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徐春保与被执行人大连博鑫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无房屋、存款、车辆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吕 萍执行员 邱 伟执行员 谭秀峰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于一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