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02民初7464号
原告:窦雪云,女,XX年XX月XX日生,汉族,住合肥市瑶海区。
被告:张伟,男,XX年XX月XX日生,汉族,住合肥市包河区。
被告:陈勤,女,XX年XX月XX日生,住合肥市包河区。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住所地合肥市。
负责人:王兵,该分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窦雪云与被告张伟、陈勤、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窦雪云于2016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窦雪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窦雪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由原告窦雪云负担。
审判员 顾苏淮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谢小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