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2071民初17278号之一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区中山三路45、47号,组织机构代码X3153397-7。
主要
负责人:张真理,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洪和,广东朗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海欣,广东朗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余文鹃,女,1983年9月11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诉被告余文鹃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1日立案。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于2016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以与被告余文鹃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撤诉。案件受理费508元,减半收取计254元(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已预交254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负担。
审 判 长 区瑞樱
人民陪审员 郭泳欣
人民陪审员 陈明玉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廖柳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