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永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023民初2291号原告刘士强,男,1956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河北省霸州市人,现住本村。被告董久兴,男,1980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廊坊市人,现住廊坊市。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广阳道以北裕华路玉泉湾小区南门西侧办公楼。负责人刘晓明,任公司经理。
原告刘士强与被告董久兴、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2日立案。
原告于2016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士强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刘士强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刘士强负担。
审判员 郝远征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方 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