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581执1350号被执行人郭少鹏,男,1989年2月4日生,汉族,住林州市。被执行人杨强,男,1989年5月8日生,汉族,住林州市。被执行人李海亮,男,1988年9月18日生,汉族,住林州市。本院于2012年9月11日作出的(2012)林刑初字第272号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郭少鹏、杨强、李海亮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罚金义务,2016年7月28日本院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郭少鹏、杨强、李海亮的财产进行了查证,被执行人郭少鹏、杨强、李海亮名下目前无房产、存款、股权、车辆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郭少鹏、杨强、李海亮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发现被执行人郭少鹏、杨强、李海亮新的财产线索,本院重新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林刑初字第272号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彭国喜
审判员 王永清
审判员 石建青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王志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