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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225执2518号

赵洪顺、尚宾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蓟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15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赵洪顺,尚宾,王荣侠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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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225执2518���申请执行人赵洪顺,男,汉族,住天津市蓟县。被执行人尚宾,男,汉族,住天津市蓟县。被执行人王荣侠,女,汉族,住天津市蓟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洪顺与被执行人尚宾、王荣侠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50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8800元,保全费3520元。现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 栋

代理

审判员 张 新

代理

审判员 马成升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兰福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