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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蓬登民初字第966号

裁判日期: 2016-11-15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苗仁安与烟台市华泰国际旅行社、王建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蓬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蓬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苗仁安,烟台市华泰国际旅行社,王建

案由

餐饮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蓬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蓬登民初字第966号原告:苗仁安,男,1976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蓬莱市。被告:烟台市华泰国际旅行社,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海港路**号****号。法定代表人:赵镇,任总经理。被告:王建,男,1976年6月16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址同上。原告苗仁安与被告烟台市华泰国际旅行社、王建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我院受理后,经审查原告的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苗仁安的起诉。本案不收取诉讼费。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朱晓燕人民陪审员  王宪法人民陪审员  梁志香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唐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