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102民初6081号
原告:呼和浩特市世纪兴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呼和浩特市
法定代表人:宋凤娥,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伟,该公司经理。
被告:李玉平,住呼和浩特市。
原告呼和浩特市世纪兴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李玉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5日立案。原告呼和浩特市世纪兴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呼和浩特市世纪兴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胡振江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毛卉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