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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125民初1558号

熊玉红与陈威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浠水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15
公开日期
2017-05-25
所属地区
浠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当事人
熊玉红,陈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125民初1558号原告熊玉红,女,1964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江西丰城市人,广东华美国际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职员,住广州市天河区。诉讼代理人黄志尧,男,1966年7月10日出生,汉族,湖南安化县人,系原告的丈夫,住址。代理权限为提起诉讼;承认、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上诉;参加诉讼,代收诉讼文书;申请执行,放弃、变更执行请求,进行执行和解;收取执行款项。被告陈威,男,1988年1月2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浠水县人,住浠水县。本院受理原告熊玉红与被告陈威不当得利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熊玉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对公共利益和他人权益不造成影响,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熊玉红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800.00元,减半收取290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向明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詹卫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