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781执740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杜某,男,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
委托代理人:杜某,男,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
被执行人:王某,女,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本院在执行杜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依据万源市人民法院(2014)万民初字第2143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王某履行调解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王某有存款3151.55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王某的银行存款31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武雄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岳顺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