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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781执740号之四

杜某与王某离婚纠纷案(2016)川1781执740号之四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万源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15
公开日期
2017-01-03
所属地区
万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杜某,王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781执740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杜某,男,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

委托代理人:杜某,男,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

被执行人:王某,女,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本院在执行杜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依据万源市人民法院(2014)万民初字第2143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王某履行调解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王某有存款3151.55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王某的银行存款31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武雄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岳顺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