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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24执2495号

张小文、李忠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15
公开日期
2017-01-08
所属地区
仙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小文,李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024执2495号申请执行人张小文被执行人李忠,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1024民初2072号,依法向被执行人李忠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忠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李忠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

裁定如下:冻结李忠(证件号码:)在中国农业银行浙江省分行的62×××15的存款人民币400000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红星AUT())O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张天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