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2民初40697号
原告:北京小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白铁鸣,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宁,北京市德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窦安伟。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小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窦安伟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小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北京小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北京小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北京小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熊 伟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杨晓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