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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421执字第1275号

胡庆学与陈德年、胡恩金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15
公开日期
2016-11-30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胡某某,陈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421执字第1275号

申请执行人:胡某某,男,1952年9月12日生,农民,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

被执行人:陈某某,男,1967年11月5日生,农民,住安徽省凤台县。

被执行人:胡某某,女,1967年4月10日生,农民,住安徽省凤台县。本院在执行胡某某与陈某某、胡某某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胡某某于2016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凤台县人民法院(2016)皖0421民初221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福彦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丁 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