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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民终17756号

深圳现代卓远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海派通讯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15
公开日期
2016-12-27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当事人
深圳现代卓远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海派通讯科技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3民终1775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现代卓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科发路2号科技园30区1栋2层212房,组织机构代码790461679。

法定代表人:郭聪。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凯,广东生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海派通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高新科技园中区科苑科兴科学园C3栋502、503,组织机构代码595669474。

法定代表人:邹永杭。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灿松,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小勇,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深圳现代卓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卓远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海派通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派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5)深南法蛇民初字第16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10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2、改判被上诉人向上诉人支付370120元;3、改判被上诉人向上诉人支付赔偿金105340.92元;4、判决诉讼费全部由被上诉人负担。

被上诉人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海派公司是否应向卓远公司支付涉案合同第二期款项。对于该争议焦点,本院具体分析认定如下:双方当事人签订的《深圳市海派通讯科技有限公司0A办公系统合同》及附件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合同义务。按照双方的约定,支付第二期款项的条件是全部产品安装、调试、系统上线、培训、最终验收合格后10个工作日内,但卓远公司提交的《项目实施工作证明书》等证据不足以说明已达到支付涉案合同第二期款项的条件,一审据此判决驳回卓远公司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卓远公司上诉主张其已全部完成合同义务,但未提交充分有效的证据予以证明,本院对其该项主张不予支持。综上,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851.8元,由上诉人深圳现代卓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卢艳贝

代理

审判员  刘 燕

代理

审判员  许海锚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罗莎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