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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02民初4239号之一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文登市柒加柒量贩式练歌房、烟台市视易音像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15
公开日期
2017-03-20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当事人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文登市柒加柒量贩式练歌房,烟台市视易音像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02民初4239号之一

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京广中心商务楼***室。

法定代表人:邹建华,该协会总干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福平、李明勤,山东博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文登市柒加柒量贩式练歌房。住所地: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经营者:赵金刚,男,1972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

被告:烟台市视易音像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化工路117号

法定代表人:李巍,该公司经理。

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诉被告文登市柒加柒量贩式练歌房、被告烟台市视易音像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6日立案。

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于2016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及财产保全费70元,均由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负担。

审 判 长  王春萍

代理

审判员  王 琳

代理

审判员  毛庆军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修晓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