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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702执1473号

菏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郭金峰、郭东霞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15
公开日期
2017-01-03
所属地区
菏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菏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郭金峰,郭东霞,郭付强,郭银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702执1473号申请执行人菏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时伟,董事长。被执行人郭金峰。被执行人郭东霞。被执行人郭付强。被执行人郭银生。申请执行人菏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郭金峰、郭东霞、郭付强、郭银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据(2016)鲁1702民初133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总标的额为128998.95元及利息,因申请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执行线索,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2016)鲁1702民初133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 蔚

审判员 闫效东

审判员 李 军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李祉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