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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执591号

宁波杭州湾新区优锋电机有限公司、慈溪康达进出口有限公司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15
公开日期
2017-01-09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宁波杭州湾新区优锋电机有限公司,慈溪康达进出口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执591号申请执行人宁波杭州湾新区优锋电机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慈溪康达进出口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78229914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依法向被执行人慈溪康达进出口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慈溪康达进出口有限公司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慈溪康达进出口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

裁定如下:冻结慈溪康达进出口有限公司(证件号码:)在宁波临商银行的80×××83的存款人民币14951706.45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史 强AUT())O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詹必峰 微信公众号“”